轉知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 項第8點、第12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業經本 部112年6月1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816號公告修正,自中 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如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 報資訊網(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