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 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業經 本部112年6月1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公告修正,自 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如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 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s://gazette.nat.gov.tw /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