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都發局函轉內政部營建署110年3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04053號函,有關農業設施-農糧產品加工室申請建 造執照時,在都市計畫內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 上或都市計畫外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農糧 產品加工室,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