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 條、第47條之3、第81條之2、「地政士法」第26條之1、 第51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 條,奉行政院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檢送行政院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