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建請本院延後施行平均地權法條例第47條、第47條之3、第82條之2,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俟疫情結束,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再擇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