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都發局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關於建造執照僅領得部分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起造人為單一所有權人且非信託銀行時其領得部分使用執照範圍可否報備成立管理負責人及自行訂定管理維護範圍等疑義1案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