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第73條之2,業經本部會銜經濟部於111年3月10日以 台內消字第1110821009號、經能字第11104600850號令定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