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建管處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2,業經內政部會銜 經濟部於111年3月10日以台內消字第1110821009號、經能 字第11104600850號令定自111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