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28轉知內政部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第25條之1條文,名稱並修正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 共安全改善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 法」第7條、第8條、第9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11年12月28 日以台內營字第1110821688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 條文, 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 nat.gov.tw/e